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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到(離)職當日適逢假日,可於假日次日檢附到(離)職證明申報加(退)保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當日,填具加保表寄送本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加保表郵寄或派員送交本局之當日零時起算;又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指在職最後一日),填具退保表寄送本局辦理退保,其保險效力於退保表郵寄或派員送交本局之當日24時停止(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規定,投保單位所屬勞工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或適逢颱風過境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日到(離)職,投保單位於放假日之翌日申報加(退)保,並提具到(離)職相關證明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自其到(離)職之當日生效。
 
  99年2月13日至99年2月21日為春節假期,投保單位如有員工於春節假期期間到(離)職,仍可利用本局網路申辦作業系統於到(離)職當日申報加(退)保。但如因行政人員未上班或尚未申請成為網路申辦單位,無法於當天利用網路申報加(退)保,請於99年2月22日填具加(退)保表,並提具到職(離)職相關證明,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自到職(離)職之當日起算。
上一則99年1月份本局核定積欠工資墊償案計21件, 墊償人數181人,墊償金額1,351萬1,153元。 下一則2/5(五)至2/9(二)每日18時起,台北市辦事處服務櫃檯暫停「電腦查詢、列印」作業。
最後更新日期:20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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