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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及期間

  1. 一、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110年7月1日起政府加發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相關補助要點及常見問答詳見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專區
  2. 二、給付期間:
    1. (一) 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按月於期初發給。但請領期間子女滿3歲者,計至子女滿3歲之前1日止;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之前1日止;中途離職者,計至離職當日止。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2. (二) 所謂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係針對最後一期之津貼,非以曆月為單位切割。茲舉2例如下。
      1. 育嬰留職停薪起日為每月1日者:A君自1月1日至4月10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如經本局審核符合請領條件,其領取津貼如下。
        (1) 第1期:1月1日至1月31日。
        (2) 第2期:2月1日至2月28日(如當年度為閏年則為29日) 。
        (3) 第3期:3月1日至3月31日。
        (4) 第4期:4月1日至4月10日,因未滿1個月,仍會以1個月計算發給,故第4期津貼實際係領取至4月30日止,合計共領取4個月。
      2. 育嬰留職停薪起日非屬每月1日者:B君自7月29日至10月19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如經本局審核符合請領條件,其領取津貼如下。
        (1) 第1期:7月29日至8月28日。
        (2) 第2期:8月29日至9月28日。
        (3) 第3期:9月29日至10月19日,因未滿1個月,仍會以1個月計算發給,故第3期津貼實際係領取至10月28日止,合計共領取3個月。
  3. 三、注意事項:
    1. (一) 被保險人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發給1人為限,故先申請較年長子女較有利。
    2. (二) 自111年1月18日起,父母同為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惟請領津貼期間之起日在111年1月18日前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除父母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如係撫育1名未滿3歲之子女者,仍應分別請領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3. (三) 被保險人如「提前復職」或與投保單位「終止僱傭關係離職退保」,應通知本局停發。
    4. (四)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期間,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最後更新日期: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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