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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各級政府應負擔保險費補助款請依規定期限繳納,逾寬限期本局將依新修正之農保條例加計利息併收

  依農保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各級政府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各該政府撥付。又99年1月27日總統公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條文,針對各級政府應負擔保險費補助款部分增訂第15-1條,明定各級政府補助款繳納期限與被保險人繳納期限相同,未依規定撥付者得寬限30日;屆寬限期仍未撥付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計收。保險人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自各該機關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保險人並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99年1月份各級政府應負擔保險費補助款應於2月底前繳納,寬限期限至3月30日止,逾期者本局將依法計息併收。各級政府於本局寄發繳款單之次月10日前如仍未收到繳款單,請通知本局補寄,並於寬限期限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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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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