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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持公同共有農地申請參加農保應如何認定其持分面積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3月22日農輔字第0990114239號函釋及內政部99年4月2日台內社字第0990063687號函釋規定,農民申請參加農保須持有或承租一定面積農地,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為參加農保資格條件,由於農民持公同共有農地申請參加農保,因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因此,本案應依個案事實認定,釐清公同共有農地之使用權利範圍,以明確其經營之農地及面積,如該農民因繼承取得農地,得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於分割遺產前,該農民經管之農地除分管契約另有約定外,得依民法繼承相關規定,核算其應繼分比例之面積。
  依前開函釋,持公同共有之農地申請參加農保或申請農保現金給付者,除一般應備之申請書件外,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同共有人間訂定有分管契約者,應檢附公同共有農地之「全部」土地登記謄本及全體公同共有人出具之分管契約,俾供查驗、核算申請人對該農地之使用權利範圍。
(二)公同共有人間係因「繼承」之法律關係而成立公同共有且未訂立有分管契約者,應檢附公同共有農地之「全部」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身分關係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俾供查驗、核算申請人應繼分比例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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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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