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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請領傷病給付期間或住院醫療期間,可免繳個人負擔部分的勞、就保保險費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8條、就業保險法第40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89勞保1字第0041502號函示規定,被保險人於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的勞、就保保險費,免繳保險費期間之投保年資,仍予承認。但被保險人如果於請領傷病給付期間仍領取原有或部分薪資,或原有收入未完全喪失,則應照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的保險費。
勞保局每月會依據被保險人申請傷病給付的資料,比對被保險人在傷病給付期間仍加保生效者,免計其該期間個人負擔部分的保險費,直接在投保單位保險費總數內扣除,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無須提出申請;但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住院醫療1至3日不符合請領傷病給付規定者,如亦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則請被保險人檢具住院相關資料及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證明向勞保局辦理該期間個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核退事宜。
被保險人應免計保險費相關資料會列於「本月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應免計保險費會自該清單「個人應繳」欄位扣除),隨同保險費繳款單一併寄發,請投保單位確實核對,並退還被保險人,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如有溢繳保險費予工會,則請洽所屬工會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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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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