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一般事業單位免提繳墊償基金人員
- (一)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不含住院醫師)。
- (二) 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編制內職員。
- (三)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
- (四)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 (五) 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接受雇主訓練之人,包括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不適用勞基法第28條,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適用勞基法的單位申報勞工參加勞、就保 (含僅加職災保險)時,本局將依加保資料逕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業單位如有上列除外工作者,請於其加保或身分轉換時,另填「勞工保險單位被保險人【提繳/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報表」,辦理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以網路申報加保者,請於「勞基法特殊身分別(說明PDF檔)」欄位鍵入適當身分,以利本局正確計收應提繳之墊償基金。
- 二、公部門各業應提繳墊償基金人員
- (一) 分散各業之公務機構、公立單位之技工、工友、駕駛及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含約聘、僱)。
- (二) 清潔隊員:公務機構之清潔隊員。
- (三) 從事停車場業務之人員:受僱於縣(市)政府從事停車場業務人員。
- (四) 國會助理。
- (五) 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
- (六) 國防事業單位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
- (七) 公立醫療院所之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不含約聘、僱)。
- (八) 公部門各業之特教人員、特教助理(不含約聘、僱)。
- (九) 公立幼兒園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公部門各業僅特定工作者適用勞基法,投保勞保的人員與提繳墊償基金的對象甚多不同,因此無法以勞(健)保、勞退合一加保表,一併申報提繳墊償基金。公部門各業如僱用適用勞基法人員,請於其加保或身分轉換時,另填「勞工保險單位被保險人【提繳/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報表」(如無對應之身分欄位,可於備註欄填寫身分),為該等人員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以網路申報加保,請於「勞基法特殊身分別(說明PDF檔)」欄位鍵入正確身分(如無對應之身分欄位可選F: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臨時人員),以利正確計收應提繳之墊償基金。
※臨時人員指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等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