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殘廢診斷書由醫療院所出具後5日內逕寄勞保局,相關申請身心障礙給付作業說明
一、依據99年7月28日修正發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請求發給前項診斷之證明書者,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應於五日內逕寄保險人」。
二、是農保被保險人的殘廢診斷書已由醫療院所逕寄本局者,其申請身心障礙給付應備妥下列書件,並送交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1.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99年1月27日總統公布修正條文後2年內,仍可適用此表格)(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農保殘廢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證明書。
3.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4.非會員之被保險人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地籍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