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99年1月27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因戶籍遷移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確有繳交保險費且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並因同一傷病致診斷身心障礙者,得於99年11月27日以前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不受第36條規定之限制。」,故是類案件之申請,即將於99年11月27日截止,符合上開請領規定者,請儘速提出申請,避免逾期喪失給付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