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若符合農保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者,得重新申請身心障礙給付,截至99年11月27日止,請於99年11月27日前提出申請。

  依據99年1月27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因戶籍遷移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確有繳交保險費且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並因同一傷病致診斷身心障礙者,得於99年11月27日以前由本人重新提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不受第36條規定之限制。」,故是類案件之申請,即將於99年11月27日截止,符合上開請領規定者,請儘速提出申請,避免逾期喪失給付之權利。

上一則99年10月份本局核定積欠工資墊償案計16件, 墊償人數146人,墊償金額824萬6,701元。 下一則11/9(二)至11/12(五)每日18時起,台北市辦事處服務櫃檯暫停「電腦查詢、列印」作業。
最後更新日期: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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