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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99年2期保險費繳納期限至11月底止,請被保險人於期限截止前向投保農會繳納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99年第2期保險費(核計期間為99年12月至100年5月)已開始收繳,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2條、第13條及第15條規定,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應於繳款期限99年11月30日前向投保農會繳納;若未於期限內繳納者,得寬限30日,亦即至遲應於99年12月30日前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自期滿之翌日(即99年12月31日)起至完納之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納費額0.2%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以應納費額1倍為限)。請被保險人勿逾寬限期限,以免增加滯納金負擔,甚而影響自身之保險權益。
  至應繳納之農保保險費部分,99年第2期保險費計費期間自99年12月至100年5月共6個月,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計468元,身心障礙者保費依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政府全額補助,中度身心障礙者政府補助50%,自行應繳納234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政府補助25%,自行應繳納3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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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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