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77年11月15日前以農會會員自耕農或佃農資格入會者,仍應以自有農地或租賃農地實際從事農業,惟其自有或租賃農地面積不受現行規定之限制

臺北市政府於99年11月18日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77年11月15日前以農會會員資格入會者,是否無須清查農地。惟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12月1日農輔字第0990177773號函復略以:「查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77年11月15日前已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現仍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或推廣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不受第2條規定之限制。』應係指該等現有會員,如為自耕農會員仍以自有農地實際從事農業,其自有農地面積不受現行規定0.1公頃規模之限制,或佃農會員現仍以租賃農地耕種,其面積不受現行規定0.2公頃規模之限制。前經本會96年11月21日農輔字第0960163824號函釋在案,尚無疑義。惟查『臺灣省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要點』業於91年7月31日廢止,內政部81年10月23日對該要點第2點之函釋當然失其附麗,不宜引用。」

是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上開函示,77年11月15日前以農會會員自耕農或佃農資格入會者,仍應以自有農地或租賃農地實際從事農業,惟其自有或租賃農地面積不受現行規定之限制。

上一則勞保基金賺百億,迎百年 下一則勞保給付的申請手續簡單又免費
最後更新日期:2011-01-14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