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農津貼請領人戶籍由直轄市遷入省轄區域,或由省轄區域遷入直轄市,其老農津貼之負擔機關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6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11月12日農輔字第0990169375號函示規定,應以請領人戶籍所在地為判,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但95年1月起增加金額所需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並以請領人每月底之戶籍所在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