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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農津貼之經費負擔,自100年3月起,以請領人每月底之戶籍所在地為準。

     老農津貼請領人戶籍由直轄市遷入省轄區域,或由省轄區域遷入直轄市,其老農津貼之負擔機關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6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11月12日農輔字第0990169375號函示規定,應以請領人戶籍所在地為判,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但95年1月起增加金額所需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並以請領人每月底之戶籍所在地為準。

上一則100年2月統計月報 下一則100年3月份本局核定積欠工資墊償案計16件, 墊償人數152人,墊償金額1,221萬5,117元。
最後更新日期:201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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