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不論活產或死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 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5日函釋放寬,國保被保險人如於加保有效期間懷孕,於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並自函釋發文之日起5年內追溯發給。
- 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104年1月至111年12月為18,282元,112年1月起為19,761元)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即雙胞胎給付4個月、3胞胎給付6個月,以此類推。
-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例如國保被保險人分娩,其配偶為農保之被保險人並已請領農保生育給付,則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生育事故重複請領國保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指出生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含140天),但小於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出生胎兒體重計算,即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但少於2500公克者為判斷標準---依照衛生福利部103年11月25日衛部保字第1030028222號函釋規定。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申請生育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