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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手續

※生育給付申請方式有下述3種,被保險人僅需擇一辦理即可。
  1. 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同時申請生育給付:
    1. (一)、被保險人僅須備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
    2. (二)、被保險人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應於填妥委託書後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
    3. (三)、持有自然人憑證者或行動自然人憑證,得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出生登記時,併同向戶政機關線上通報申請國保生育給付。
  2. 二、持有自然人憑證(需插卡,請備妥讀卡機)、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虛擬勞保憑證(需先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辦),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之「個人申報及查詢」系統申請,不受勞保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
  3. 三、紙本郵寄或親送勞保局:
    1. (一)、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 (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1. 於「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除可直接在本站下載列印外,亦可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上填妥各項資料、地址,以及匯入帳戶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
      2. 在申請書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 ( 要有戶名及帳號 ) 影本。
      3.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4. 早、死產者,並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證明書。(需載明產婦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以及早、死產日期、胎兒妊娠週數或嬰兒體重或最終月經日期等)
      5.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A.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B.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C.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D. 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上述證明文件。
    2. (二)、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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