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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第22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第22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二十二條  (刪除)
 

上一則8月20日(星期六)12時至17時,因執行主機維護作業,全球資訊網及e化服務系統將暫停服務 下一則為提供勞工朋友更便捷的勞保、勞退資料查詢管道,勞保局擴大委託金融機構發行勞動保障卡,增加第一銀行加入發行勞動保障卡行列。
最後更新日期:20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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