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1年1月18日起,父母同為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惟請領津貼期間之起日在111年1月18日前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除父母同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如係撫育1名未滿3歲之子女者,仍應於不同時期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