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主動通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給付至復職前一日或離職退保當日止(未滿1個月者,以30日為1個月,按比例計算發給。惟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起始日為115年1月1日前,且請領期間持續至115年1月1日後者,其津貼發給之方式,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即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為免造成津貼溢發事後須再繳還或遭本局追回之情形發生,申請人如有提前復職或已離職者,應主動告知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