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7. 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同時擔任其他單位負責人,可否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不可以。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規定擔任他單位法定負責人之情事,推定其有從事事業經營,不符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但被保險人如符合下列其中之情形,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本局仍得依法核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 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
  2. 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
    (1)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2)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3)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549條及公司法第199條、第227條等規定)。
    (4)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最後更新日期:2023-06-17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