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依每次領取給付末(迄)日之當月份,由勞工保險局全額補助本人及其眷屬自付部分之健保費。
例一:被保險人於3月1日辦理求職登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3月15日完成失業認定,經勞工保險局審核准予核給自3月15日至4月13日期間失業給付,並補助被保險人及其眷屬4月份當月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例二: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自4月8日開始上課,勞工保險局於被保險人受訓期滿30日後,審核准予核給自4月8日至同年5月7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並補助被保險人及其眷屬5月份當月之全民健康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