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如何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較有利?

林口烏先生問:
我是48年次,103年滿55歲退休時,勞保年資已經有19年,我想請領勞保老年年金,但勞保局卻說我要到105年滿57歲才能領減額年金,如果等到110年滿62歲才可以領全額年金,我該怎麼做最有利?如果要等到62歲才領,萬一我在62歲前死亡的話,那我的勞保給付不就泡湯了? 

烏先生退休時已年滿55歲且勞保年資達19年,本來要到110年滿62歲才能領勞保老年年金,若要提前提出的話,就只能領減額年金。每提前1年減給4%,57歲領是提前5年,所以要減給20%。假設烏先生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萬元,依規定可領到1萬1,780元(40,000元×19年×1.55%=11,780元),但減給20%後,年金額便減為9,424元。

要領全額年金必須符合法定年齡
如果烏先生選擇在62歲領取勞保老年年金,因法令規定,如請領勞保年金者就不能再參加國保,那麼烏先生從55歲參加國保到62歲,可累計7年國保年資。等烏先生65歲時可再請領國保老年年金。

另外法令也規定,請領勞保年金的人,國保老年年金只能按B式計給。因此,烏先生在65歲時可每月領到1,798元(以國保月投保金額19,761元計算,即19,761元×7年×1.3%=1,798元)的國保老年年金。

也就是說,烏先生從62歲起每月可領1萬1,780元勞保老年年金,到65歲每月還可請領1,798元的國保老年年金。

來不及領年金就身故該怎麼辦?
至於烏先生萬一在55歲到62歲當中不幸身故的話,因為當時已經退勞保,不具被保險人身份,會不會因此失去勞保保障?
對於此一問題,勞保條例第63條之1特別規定:「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也就是說,萬一烏先生在55歲退勞保到62歲領老年年金前身故的話,符合勞保條例第63條之1規定,他的遺屬還可請領遺屬年金,也可選擇一次請領烏先生的老年給付。烏先生退保時已有19年年資,換算可請領23個月,在4萬元投保薪資下共可領到92萬元(23月×4萬元=92萬元)的老年給付。

此外,烏先生如果是在國保加保期間身故,還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5個月的國保喪葬給付。而如果遺屬選擇一次請領烏先生的勞保老年給付,另外可以再由合格遺屬請領國保的遺屬年金。但如果遺屬選擇請領勞保遺屬年金,就不能再請領國保遺屬年金(同時符合勞保、國保遺屬年金請領條件,只能擇一請領)。

如何選擇?應視個人需求與狀況而定
對烏先生來說,如何選擇較有利,還是得依烏先生個人對資金的需求情況、家庭的成員狀況、自己的用錢習慣以及健康狀況來決定了。 

小提醒

烏先生(55歲退休、19年資)的幾種選擇
(1) 在55歲一次請領勞保老年給付,19年可領23個月,共可一次領92萬元。
(2) 在57歲請領勞保減額年金,每月可領9,424元。
(3) 先加入國保,等到62歲再領勞保老年年金,每月可領1萬1,780元;到65歲時再領國保年金,每月為1,798元,65歲以後國保、勞保合計每月可領1萬3,578元。

最後更新日期: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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