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1. 國民年金法規定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500萬元以上,就不能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但如果是屬於「個人所有的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可以扣除400萬元。請問我要怎麼知道我的土地及房屋價值是多少?是看地價稅和房屋稅單上的金額嗎?「實際居住」是以設籍地址認定嗎?如果符合扣除規定,是一律扣除400萬元嗎? 要怎麼向勞保局申請(申復)扣除?

  1. 土地價值是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則是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不是看地價稅和房屋稅單上的金額。如果您想要查詢您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可以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調閱個人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2. 由於「實際居住」是事實行為,因此無法單純以設籍地址認定,必須請申請人出具實際居住的「切結書」作為審查依據。
  3. 如果是「個人所有的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最高額度可以扣除400萬元,但若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達400萬元,仍必須按照實際的價格扣除。
  4. 符合扣除規定欲提出申請(申復)的人,請將以下證明文件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
    (1)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必須是當年度申請的資料才可以使用。
    (2)個人所有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切結書
     

 

最後更新日期:2018-11-16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