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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下情況是否符合「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未達500萬元」的規定?

  1. 名下有2棟以上的房屋,總價值達500萬元以上,但是扣除其中1棟自己住的房屋評定價格及其座落的土地公告現值後,已經未達500萬元。
    不符合。必須是名下「唯一」的房屋而且實際居住才可以扣除,如果名下有 2 棟以上的房屋,不能扣除價值。
  2. 名下只有1棟房屋,價值達500萬元以上,沒有實際居住,而是出租給別人,扣除房屋評定價格及其座落的土地公告現值後,已經未達500 萬元。
    不符合。必須是名下唯一的房屋而且「實際居住」,才可以扣除價值,如果沒有實際居住的事實,而是出租給別人,則不能扣除價值。
  3. 名下有1棟實際居住的房屋和多筆土地,總價值為900萬元,而唯一且實際居住的房屋評定價格和其座落土地的公告現值合計為300萬元。
    不符合。因為房屋和其座落的土地總共只能扣除300萬元,扣除後的總價值還有600萬元。
  4. 名下沒有房屋,但是有土地,總價值達500萬元以上,但是扣除400萬元後,已經未達500萬元。
    不符合。必須要是「唯一且實際居住的房屋所座落的土地」才能扣除價值,如果沒有房屋,土地就不在扣除範圍內,所以不能自行先扣除400萬元來計算價值。
     
最後更新日期:20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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