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8項規定:「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於30日內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因此,老年農、漁民如果溢領老農津貼,依規定應予繳還;如未依規定繳還,本局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