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請領國民年金的生育給付?給付金額是多少?要怎麼申請?有規定要在多久期限內提出申請嗎?
- 一、國民年金生育給付是在100年7月1日開始施行,自施行日起,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的女性被保險人,如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的生育給付,給付標準是按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目前為19,761元)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如果是生雙胞胎,就發給4個月;生三胞胎,就發給6個月,以此類推。另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5日函釋放寬,國保被保險人如於加保有效期間懷孕,於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並自函釋發文之日起5年內追溯發給。
- 二、生育給付的申請方式有下述4種,擇一辦理即可:
- (一) 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出生登記時,同時申請:
- 被保險人僅須備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按:請確認戶政事務所人員列印之「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國保生育給付跨機關服務申請書」,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 被保險人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應填妥委託書後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按:受託人應出具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戶政事務所人員查核身分)。
- (二) 於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辦理出生登記時,也可同時申請生育給付(線上申辦網址)。
- (三) 網路申請:以自然人憑證(需插卡,請備妥讀卡機)、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虛擬勞保憑證(需先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辦)可登入「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個人」,依畫面指示操作申請,不受勞保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
- (四) 紙本郵寄或親送勞保局:
- 應備書件如下(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1) 填妥「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各項資料,並在指定欄位黏貼好匯款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按:要有戶名及帳號,且限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勿使用公司戶、外匯或黃金存摺帳戶)。
(2)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 如果是早產或死產者,應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證明書(按:需載明產婦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以及早產或死產日期、胎兒妊娠週數或嬰兒體重或最終月經日期等)。
(4) 在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在國外分娩或早產者,應另檢附因該次懷孕事故曾在我國醫院或診所就診之診斷證明書;如提供我國診斷證明書有困難者,得檢附在國外醫院或診所就診之相關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均須載有就診日期及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
(5)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A.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B.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C.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按:證明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經上述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上述之證明文件)。
- 申請書件請以掛號郵寄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100023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
- 三、依國民年金法第28條規定,生育給付有5年請求權時效,從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次日起算,必須在5年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5年後才提出申請,因為已經超過申請期限,勞保局會核定不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