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民年金針對身心障礙者有發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和「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兩種給付,請問這兩種給付的請領資格有什麼差別?
- 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指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而且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評估「無工作能力」的人可以領的給付。
- 二、「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指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前」已經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有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證明,而且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評估「無工作能力」的人可以領的給付。由於保障的是非加保生效中發生的事故,屬於福利津貼性質,因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請領:
- (一)、在請領給付的前 3 年內,每年居住在國內超過183天。
- (二)、沒有領過勞保或災保失能年金或第一、二、三等級殘廢或失能給付,公教保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全失能等級失能給付,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或一等身心障礙給付,農保或農職保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殘廢或身心障礙給付。
- (三)、沒有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 (四)、沒有同時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榮民就養給付)。
- (五)、財稅機關所提供勞保局公告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50萬元。
- (六)、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達500萬元,但下列情形的土地和房屋可以扣除價值:
- 1.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 2.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訂為交通用地,並作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且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 3. 房屋屬於個人所有的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但是最多只能扣除 400萬元。
- 4. 土地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
- (七)、沒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