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要是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的醫院,才能辦理無工作能力評估及開具「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醫院開具評量表後,應該要在 5 日內直接寄給勞保局審核,但如果申請人自行寄送評量表(應加蓋醫院印信或圖記,並由診斷醫師於勾填處加蓋醫師印章),也是可以的。您只要將「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對折並裝訂妥當後,就可以直接投遞,不需要負擔郵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