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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已經在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後如果身心障礙證明到期,需要重新鑑定身心障礙程度嗎?還要檢附無工作能力證明嗎?

  1. 一、只要您的身心障礙證明上有重新鑑定日期,都要在重新鑑定期限前,到醫院重新辦理鑑定,如果您沒有依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年金給付會暫停發給。
  2. 二、您辦理重新鑑定後,如果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者,則這次重新鑑定後,不需要再去醫院評估工作能力。但如果重新鑑定前的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符合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障礙類別及等級,而重新鑑定後,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不符合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障礙類別及等級,且非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或亦非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且其鑑定表第四部分「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就各「題目」欄勾選之困難、阻礙或協助程度,經排除勾選為不適用之題目後,符合下列各目之規定合計達總「題目」數半數以上:(一)領域一至領域六之生活情境能力類別,困難程度為重度、極重度或不能做。(二)領域七之阻礙程度為有阻礙。(三)領域八之能力類別,協助程度為很多協助或完全協助者,那麼,請您另外攜帶「身心障礙證明」及「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到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評估工作能力,完成評估手續後,醫院會將「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正本寄送勞保局。
    舉例來說:
    1. 已經在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被保險人,原本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是「重度精神障礙」,依ICF新制辦理重新鑑定後,障礙類別及等級為第1類極重度,障礙類別編碼為「b122」(整體心理社會功能),ICD診斷碼為「295」,那麼,這次重新鑑定後,不需要辦理評估工作能力。
    2. 已經在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被保險人,原本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是「極重度重器障礙(腎臟)」,依ICF新制辦理重新鑑定後,障礙類別及等級為第6類極重度,障礙類別編碼為「b610」(腎臟功能),那麼,這次重新鑑定後,不需要辦理評估工作能力。不過,在領取年金期間,於屆滿5年時,必須要辦理評估工作能力的複查。
    3. 已經在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被保險人,原本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是「重度智能障礙」,依ICF新制辦理重新鑑定後,障礙類別及等級為第1類、第2類,綜合等級為重度,其中,第1類障礙類別編碼為「b117」(智力功能),該項功能的障礙等級為中度,第2類障礙類別編碼為「b230」(聽覺功能),因為該2類障礙類別都不屬於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障礙類別及等級,所以,這次重新鑑定後,必須要到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辦理評估工作能力。
    4. 已經在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被保險人,原本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是「重度多重障礙(中度精神障礙,中度肢體障礙)」,重新鑑定後,障礙類別及等級為第1類、第7類,綜合等級為極重度,其中,第1類障礙類別編碼為「b147」(心理動作功能),該項功能的障礙等級為極重度,且ICD編碼為「295.01」,第7類障礙類別編碼為「b730」(肌肉力量功能),該項功能的障礙等級為中度,因為第1類的障礙類別編碼、等級及ICD編碼屬於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障礙類別及等級,所以,這次重新鑑定後,不需要辦理評估工作能力。
最後更新日期: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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