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處理被保險人喪葬事宜的單位所開具的收據或發票,而且必須檢附正本。收據的「買受人」欄位必須是空白或填入申請人本人的名字,如果是其他人的名字,則必須另外出具書面說明,寫清楚殯葬費確實是由申請人本人支付,以及「買受人」欄位不是申請人本人的原因,並簽名蓋章後隨同申請書件一併送交勞保局。如果證明文件為估價單或契約書,則應由開具單位註明「費用已付清」並加蓋單位印章或統一發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