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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當序遺屬是「配偶」,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請領遺屬年金?而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遺屬年金會停發?

  1. 一、配偶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就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1. 年滿55歲,而且從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持續達1年以上。
    2. 年滿45歲、未滿55歲,從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持續達1年以上,而且目前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基本工資(109年5月以前為月投保金額)。
    3. 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而且沒有實際從事工作或沒有參加相關社會保險(屬無謀生能力範圍)。
    4. 受監護宣告,而且尚未撤銷(屬無謀生能力範圍)。
    5. 扶養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子女:
      A.未成年(詳第三項)。
      B.成年、25歲以下,在學中且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基本工資(109年5月以前為月投保金額)。
      C.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而且沒有實際從事工作或沒有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屬無謀生能力範圍)。
      D.受監護宣告,而且尚未撤銷(屬無謀生能力範圍)。
  2. 二、原本在請領遺屬年金的配偶,如果原本符合的條件已經消失,而且也不符合其他條件,遺屬年金就會停發,例如:年滿45歲、未滿55歲,工作收入已經超過基本工資(109年5月以前為月投保金額);身心障礙程度減輕為中度或輕度;監護宣告已撤銷;扶養的子女原本符合未成年(或在學中、重度身障、受監護宣告等)的條件,但後來已不符合。
    此外,配偶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遺屬年金也會停發:
    1. 再婚。
    2.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3. 失蹤。
    4. 死亡。
  3. 三、因應民法自112年1月1日起將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遺屬年金給付「未成年」請領條件,以國保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係於「112年1月1日以前」或「112年1月1日(含)以後」說明如下:
    1. (一)、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以前」:
      1. 以未成年子女身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其仍維持須未滿20歲,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配偶有扶養未滿20歲之子女者,亦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至該子女20歲止。
      2. 如子女係於11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其未成年之條件,須未滿18歲,始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2. (二)、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含)以後」:
      其子女未滿18歲,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最後更新日期: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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