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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當序遺屬是「子女」,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請領遺屬年金?而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遺屬年金會停發?

  1. 一、子女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就可以請領遺屬年金:
    1. 未成年(詳第三項)。
    2. 成年、25歲以下,在學中且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基本工資(109年5月(含)以前為國保月投保金額)。
    3. 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而且沒有實際從事工作或沒有參加相關社會保險(屬無謀生能力範圍,沒有年齡限制)。
    4. 受監護宣告,而且尚未撤銷(屬無謀生能力範圍,沒有年齡限制)。
  2. 二、原本在請領遺屬年金的子女,如果原本符合的條件已經消失,而且也不符合其他條件,遺屬年金就會停發,例如:已經成年而且沒有在學中;已經年滿25歲;身心障礙程度減輕為中度或輕度;監護宣告已撤銷等。此外,子女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遺屬年金也會停發:
    1.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 失蹤。
    3. 死亡。
  3. 三、因應民法自112年1月1日起將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遺屬年金給付「未成年」請領條件,以國保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係於「112年1月1日以前」或「112年1月1日(含)以後」說明如下:
    1. (一)、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以前」:
      1. 以未成年子女身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其仍維持須未滿20歲,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配偶有扶養未滿20歲之子女者,亦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至該子女20歲止。
      2. 如子女係於11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其未成年之條件,須未滿18歲,始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2. (二)、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含)以後」:
      其子女未滿18歲,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最後更新日期: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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