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100年8月24日台內社字第1000163576號函示略以,依農保條例施行細則第61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應備齊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與身心障礙診斷書等相關書件,經由投保單位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始發生申請效力。另有關農會建議由醫療機構寄出身心障礙診斷書時,視為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乙節,惟查醫療機構若發生遺失身心障礙診斷書或遲延寄出之情形,將對被保險人權益造成更大損失及延伸更多糾紛,爰此,身心障礙給付仍應由被保險人填具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經投保單位向保險人提出始具申請效力,且為避免申請時效之延誤及申請效力始點之糾紛,仍應依前述規定備齊相關必備書件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始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