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各基層農會請注意, 貴會以會員身分加保之農保被保險人,如在97年11月27日(含當日)以前曾因資格變更致喪失農會會員資格但仍符合其他加保資格而尚未請 貴會重新審查者,請提醒彼等最遲應於明(101)年1月28日(含當日)以前檢具相關文件送農會申請重審。

  依99年1月27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因農會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農會會員資格者,得於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向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重新申請加保資格審查,經審查仍符合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喪失農會會員資格之日開始。」

  由於上開法令規定重新申請加保資格審查期限即將於明(101)年1月28日屆滿, 貴會目前以農會會員身分加保之農保被保險人,如果在97年11月27日(含當日)以前曾有農會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農會會員資格但仍符合其他加保資格而尚未請農會重新審查者,請提醒彼等最遲應於明(101)年1月28日(含當日)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農會重新申請農保資格審查,以免影響農保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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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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