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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農會於100年12月30日前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各地分行繳納農保100年2期保險費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民國100年第2期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於本年11月底前送繳投保單位,未依規定期限繳納者得寬限30日,投保單位應於30日內將收繳之保險費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請農會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前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各地分行繳納民國100年第2期保險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得寬限30日,若逾寬限之30日期間(因100年1月29日適逢假日,寬限延至100年1月30日,以合作金庫銀行經收章日期為憑)仍未繳納者,將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加徵滯納金,自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之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2%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以應納費額1倍為限),請農會注意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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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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