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職業工會於徵得被保險人或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得預收會員被保險人3個月或6個月保險費,預收之保險費應設立勞保專戶儲存保管並專款專用。因此職業工會應依規定以工會名義於金融機構設立專為儲存預收勞保費之專戶。
工會收繳保險費應依「直轄市及縣市職業工會處理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保險費注意事項」規定,按月編製「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連同金融機構或郵局對帳單送監事會審查。本局已訂定「勞工保險局管理職業工會預收勞工保險費作業須知」以資遵循。為確保會員被保險人權益,職業工會應於101年2月29日前,檢送100年12月經工會監事會審查之「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影本至勞保局建檔備查。
「勞工保險局管理職業工會預收勞工保險費作業須知」全文,可至「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中文」/「職業工會及漁會」/「法令規章」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