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增訂第3項條文略以,於本條例25條規定之年金保險未開辦前,勞工依規定將與雇主約定結清之舊制退休金全額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併計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累積數額,得全數依本條例第23條規定發給月退休金。
另依同條例第23條第3項有關勞工月退休金之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0年9月28日以勞動4字第1000132324號函核定在案。本局依上開勞委會核定結果,年金生命表採內政部最近一次公告99年臺閩地區簡易生命表(單一年齡組、兩性)為準;平均餘命採前開生命表所載年齡60歲以上之各年齡層平均餘命計算,並計算至整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利率採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公告之新制勞工退休金98年至100年全年平均保證收益率之平均數,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即1.0935%)。
勞工申請月退休金時,勞保局將先結算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本金(含申請當月及前1個月因提繳時差尚未繳納之退休金)及累積收益(含尚未分配收益部分計算至申請當月止,倘累積收益低於保證收益,須先補足)。再依前開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利率等基礎計算其每個月應核給之月退休金額,採定期方式按季發給。勞工申請月退休金經審核合格後,應發給第一次月退休金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核發至當季止,並於核發後寄發核定函通知勞工。嗣後定期按季於每年2月、5月、8月、11月進行續發作業,並於前述各月底前匯入勞工指定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