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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就保、國保保費自負額可於報稅時列舉扣除,勞退新制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

10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將於101年5月1日開始申報,勞保局提醒參加勞保、就保、國保或勞退新制的民眾,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的勞保、就保、國保保費自負額可於報稅時列舉扣除,但合計其他保險的保費 (健保費除外),以不超過 2 萬 4 千元為限,勞退新制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則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民眾如須勞保、就保、國保保費的繳費證明,可以利用自然人憑證到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查詢。
 

勞保局提醒列舉國保保費的民眾,必須是在100年度期間繳納的保費,才可以在今年申報100年度綜所稅時列舉扣除,例如100年10月及11月的國保保費,是在100年12月底寄發繳款單,如果民眾是在101年1月繳費,就不會列在100年的扣除額度,而必須等到明年度申報101年度綜所稅時才能列舉扣除。為方便民眾申報綜所稅及核對,勞保局已經陸續在3月及4月間將100年度的國保繳費證明寄發給被保險人,部分民眾可能因為已經不是國保被保險人而沒有收到繳費證明,如果有需要,可以直接打電話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02-23961266轉分機6033)申請。
 

另外,依規定勞工可以在每個月工資6%的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個人自願提繳金額應從當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扣除的金額以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的6%為限,也就是10萬8千元(15萬元×6%×12個月),勞工如果受僱於2個以上雇主,其扣除金額仍以10萬8千元為上限。因此,勞工朋友在100年度如有個人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在收到事業單位所填發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請仔細核對該憑單所列「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與事業單位代扣的個人自願提繳的退休金金額是否正確,並確認「給付總額」欄的金額是否已將該年度自提的退休金金額全數扣除,如發現有誤或未扣除,應請事業單位儘速向各國稅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免多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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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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