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在工作中受傷,公司不幫我申請職災,也不付我薪水,該如何申訴呢?

投保單位不願於申請書件中蓋章證明者,被保險人得自行提出申請。

  1. 依照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包括住院或門診治療期間),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被保險人如符合上開條例請領規定,得檢具「傷病診斷證明書正本」,洽請投保單位填具傷病給付申請書,蓋妥單位圖記、負責人、經辦人及被保險人印章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一併寄本局辦理請領手續。如投保單位不願於申請書件中蓋章證明者,得自行檢送前開書件提出申請,惟請於投保單位證明欄內敘明原因,俾利本局憑以辦理。
     
  2. 有關公司不付薪水或請假等相關問題,因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非屬本局職掌,建請向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科)洽詢。
最後更新日期:201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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