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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在工作中受傷,公司不幫我申請職災,也不付我薪水,該如何申訴呢?

投保單位不願於申請書件中蓋章證明者,被保險人得自行提出申請。

依現行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包括住院或門診治療期間),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前2個月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3個月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最長以2年為限。被保險人如符合上開請領規定,得檢具「傷病診斷證明書正本」,洽請投保單位填具傷病給付申請書,蓋妥單位圖記、負責人、經辦人及被保險人印章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一併寄本局辦理請領手續。如投保單位不願於申請書件中蓋章證明者,被保險人得自行檢送前開書件提出申請,惟請於投保單位證明欄內敘明原因,俾利本局憑以辦理。

有關公司不付薪水或請假等相關問題,因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非屬本局職掌,建請向勞務提供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動)局洽詢。

最後更新日期: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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