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0月16日勞保1字第101040408號函釋,工、漁會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第2項規定,以其名義開立勞工保險專戶儲存預收勞保費,倘該專戶內存有未繳納之當期保費、以往欠費及滯納金等勞保名目之收支時,仍可認定該帳戶為上開條例所稱之勞工保險專戶;如帳戶內列有非關勞保名目之收支,則認定非屬勞工保險專戶。另上開專戶內之款項應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受款人,且不得移用。
工會收繳保險費應依「直轄市及縣市職業工會處理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保險費注意事項」規定,按月編製「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連同金融機構或郵局對帳單送監事會審查。本局已訂定「勞工保險局管理職業工會預收勞工保險費作業須知」供職業工會遵循。
為確保會員被保險人權益,各職業工會、漁會應於102年2月28日前,檢送勞保專戶之存摺影本(內含最6個月收支明細),另職業工會須一併檢送101年12月份經工會監事會審查之「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影本至勞保局建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