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第5條第1項及第2項修正目的為何?修正內容為何? |
A: |
1. |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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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依修正前農保條例規定得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農保,為避免該等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再參加農保,形成重複享有社會保險資源之不公平現象,爰修正第5條第1項及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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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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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農保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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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第5條第1項及第2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是指什麼? |
A: |
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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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依據第5條之修正規定,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是否還可以農民身分再申請參加農保? |
A: |
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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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102年1月30日公布之農保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且已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是否會因此次修法受到影響? |
A: |
1. |
原則上不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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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例外:如該等被保險人因資格變更致喪失農保加保資格,如再申請參加農保,應重新審查,即應依102年2月1日後之規定重新審查,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農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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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1:
大雄在102年1月31日(含)前已以會員資格在南投縣信義鄉農會加保(仍在保中),在102年2月1日後,大雄把戶籍由南投縣信義鄉遷至台北市中山區,1個月後再遷回南投縣信義鄉,則大雄在戶籍遷出南投縣信義鄉當天即喪失農保資格,雖然1個月後戶籍再遷回南投縣信義鄉,南投縣信義鄉農會重新審查大雄的農保資格,就必須依據102年2月1日修正施行之農保條例規定辦理,若大雄已領取軍保退伍給付,即不得再參加農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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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2:
阿華在102年1月31日(含)前已以非會員資格加保,在102年2月1日後,阿華因勞、農保重複加保1年累計超過180日導致農保資格被取消,等阿華勞保退保後向農會重新申請參加農保,農會就必須依據102年2月1日修正施行之農保條例規定審查,若阿華已領取公教保險養老給付,即不得再參加農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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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102年1月30日公布農保條例修正施行前,以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且未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被保險人,在公布施行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是否受影響? |
A: |
依據新修正條文規定,修正施行前以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且未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被保險人,在公布施行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應即退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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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102年1月30日公布農保條例增訂第49條之1第1項,規範之目的為何?內容為何? |
A: |
1. |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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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農保條例第5條原規定農會會員為農保強制納保對象,但因在97年10月1日至97年11月27日期間辦理農保退保參加國保時,有部分農會會員並未退會,致具有農會會員資格而未加農保,違反農保強制納保規定,因此,增列本項規定使該等人員未違反強制納保規定,以杜絕法律上的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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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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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本保險,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以後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自本保險退保,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不受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所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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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阿國本來就是農會正會員並參加農保,阿國在國民年金保險剛開辦時,即97年10月1日至97年11月27日期間,辦理農保退保手續參加國保,惟未申請農會會員退會。因此有關阿國「沒退會」就去參加國保而未參加農保,有違反農會會員應強制納入農保之規定,在這次農保條例修正增訂第49條之1第1項後,阿國加國保未參加農保就不再受質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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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102年1月30日公布農保條例增訂第49條之1第2項、第3項規範之目的為何?內容為何? |
A: |
1. |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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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保於97年10月1日開辦,為避免農民因不瞭解法令規定,未及退出農保而改參加國保,爰增訂第49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以保障該等被保險人參加國保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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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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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後至本條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國民年金法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事者,得由本人於本條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退保或重新追溯退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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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年滿六十五歲之被保險人,未退保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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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年滿六十五歲之被保險人,且於六十五歲前一日或六十五歲後退保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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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3項規定:「前項申請退保或重新追溯退保者,其保險效力至其年滿六十五歲之前二日二十四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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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102年2月1日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修正施行後,哪些人可選擇追溯退農保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
A: |
凡是97年10月1日後至農保條例102年2月1日修正施行前年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於年滿65歲後未曾退農保或者於年滿65歲前1日或65歲後退農保者,且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2款或第3款之納保資格條件,可由本人申請追溯自65歲之前2日退農保改參加國保。
(此所指年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即出生日期在32年10月2日至37年1月31日;32年10月1日出生者,因國保開辦時已年滿65歲,已非國保納保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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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2款、第3款之納保資格條件如下: 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民,在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的期間,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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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第2款: |
未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不論年資及金額),且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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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第3款: |
98年1月1日以後一次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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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符合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之年滿65歲農保被保險人,最遲應於何時提出申請? |
A: |
依據第4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於本條例102年1月1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6個月內申請退保或重新追溯退保,最遲應於102年7月31日前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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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符合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之年滿65歲農保被保險人申請退保或重新追溯退保,其效力應如何計算? |
A: |
依據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3項規定,申請退保或重新追溯退保者,其保險效力至其年滿65歲之前2日24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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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符合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者,應如何辦理? |
A: |
1. |
應由農保被保險人「本人」以書面,向所屬基層農會或勞保局提出申請(已死亡之被保險人不得由家屬代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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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應在102年7月31日(含)以前辦理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追溯退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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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農會依據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受理退保或重新追溯退保時,應如何辦理? |
A: |
1. |
基層農會受理上開被保險人之申請書件後,請填寫勞保局追溯退保專用表格(如附件1、附件2)並檢附其申請書件郵寄勞保局辦理;如選擇以網路申報系統申報追溯退保者,務請以「勞保局」網路申報系統申報並點選異動原因為「符合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相關申請書件應郵寄或傳真勞保局,以免疏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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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由於健保局之網路申報系統無法配合增列「符合農保條例第49條之1」之異動原因,故請基層農會勿使用健保局之網路申報系統辦理農保條例第49條之1追溯退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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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符合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之農保被保險人,如申請追溯在65歲前2日退保,保險費是否退還?退保後已領有農保現金給付者,所領現金給付是否要繳還? |
A: |
追溯退保所產生溢繳之農保保險費會退還,但所領現金給付需繳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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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若符合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者,「留在農保」或「申請追溯退農保改納國保」那個比較有利?該如何選擇? |
A: |
1. |
若符合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但未轉投國保仍留在農保繼續加保,可依法申請農保之保險給付【生育給付(20,400元)、身心障礙給付(10,200元~408,000元)及本人喪葬津貼(15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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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若符合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而申請追溯退農保改納國保,滿65歲後可按月領國保老年年金(計給方式如附表),如本人死亡且有符合國保遺屬年金給付請領資格之當序受益人,得請領國保遺屬年金給付(每月3,500元,符合資格的遺屬每多1人,加計25%,最多加計50%)。不過,已經年滿65歲後死亡,就不能請領國保喪葬給付(86,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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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追溯退農保後,如因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含國保老年年金),依修正後之農保條例第5條規定,即不得申請參加農保,事涉自身權益,請衡酌自身情形,審慎考慮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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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計給方式 |
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計給方式
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領取情況 |
國民年金納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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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年金給付
計給方式 |
僅領取
勞保老年給付 |
97.12.31以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
按A式計給 |
98.1.1以後「一次」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15年或領取金額<50萬元 |
僅領取
軍保退伍給付
公教保養老給付 |
領取「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年資<15年或領取金額<50萬元。 |
自年滿65歲當月起,每月按3,000元累計,於累計金額未達原領取之「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總額前,按B式計給;達原領取之「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總額後,改按A式計給。 |
兼領取
勞保老年給付
軍保退伍給付
公教保養老給付 |
97.12.31以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領取「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年資<15年或領取金額<50萬元。
※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及金額不列入計算。 |
98.1.1以後「一次」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年資<15年或領取金額<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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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1. |
國保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金額,係按下列A、B式計算後擇優計給:
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加計金額
100年12月(含當月)以前加計金額為3,000元
101年1月起加計金額為3,500元
B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
2. |
表列按A式計給者,尚須比對是否有其他國民年金法第30條所規定不得擇優計給情形(例如:欠費、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
3. |
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或「一次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年資≧15年且領取金額≧50萬元(97年12月31日前請領之勞保老年給付不列入計算)者,如以往曾有國保年資,年滿65歲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以B式計算給付金額。 |
* 對國保老年年金如有疑問,可來電(02)2396-1266洽分機6011詢問。對國保遺屬年金如有疑問,請洽分機6022。對此次農保條例修正如有疑問,請洽分機2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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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申請追溯退農保改納國保後,還能以農民身分繳納健保費嗎? |
A: |
依中央健康保險局97年9月17日健保承字第0970036413號函辦理,農保被保險人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如仍具農會會員資格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者,仍可維持以農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健保,並由農會代收健保保險費。若有疑義請逕洽健保局各地方業務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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