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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為何職業工會、漁會須檢送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專戶存摺影本、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至勞保局備查? 應於何時檢送?

職業工會、漁會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第2項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以其名義於金融機構設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專戶儲存預收勞(職)保費,該專戶內僅能存有勞(職)保名目之相關收支,且不得移用。

為監督職業工會、漁會預收勞(職)保費情形,確保會員被保險人權益,職業工會、漁會應檢送勞(職)保專戶之存摺影本(內含最近6個月收支明細),另於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將上年度12月份及當年度6月份之「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送勞保局建檔備查。但前一年度有勞(職)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者,應按月檢送。

最後更新日期: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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