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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農津貼申請人名下之房屋如非供居住所用,非屬個人實際居住之房屋

老農津貼自102年1月起開始排富,規定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的價值合計超過500萬元以上者,不得領取老農津貼,但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實際居住的唯一房屋,得按其價值全數扣除;超過400萬元,以扣除400萬元為限。

勞委會勞保局說明,如果老農津貼申請人名下的房屋(建物)有數筆,只要能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證明有房屋並非可供居住使用,如防空避難室、納骨室或停車場等用途,該筆房屋就不算「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所規定供實際居住的房屋。

也就是說,如果老農津貼申請人名下有2筆房屋,但其中1筆是非可供居住使用的,另1筆是實際居住的房屋,那麼這間實際居住的房屋仍得按其價值全數扣除;超過400萬元,以扣除400萬元為限。

 

上一則102年7月1日起請依新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申報員工提繳勞工退休金 下一則5月25日(週六)8時至20時,全球資訊網及e化服務系統將暫停提供服務。
最後更新日期:201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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