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基層農會辦理戶籍異動、住址變更等清查案件,於審查所屬農民投保資格喪失資格者,仍請依農保條例第9條規定向本局(保險人)申報退保;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自通知當日起生效。

依農保條例第9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審查所屬農民投保資格通過加保或喪失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此為基層農會加、退保申報行為權責之法定規範,據此,基層農會依主管機關所送資料辦理農保被保險人戶籍、農地異動清查作業,經審查所屬被保險人喪失資格者(包含戶籍遷離農會組織區域者),仍請依上開規定向本局申報退保,保險效力之停止即自通知當日起算(即係自申報之當日起生效)。敬請基層農會於申報作業時注意辦理。

上一則請各投保農會於繳款期限前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各地分行繳納代收之農保102年第1期保險費 下一則雇主高薪低報勞退月提繳工資,勞退條例將修法授權勞保局逕向雇主補收短提退休金。
最後更新日期:20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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