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於計算給付標準時,如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 例如:實際投保年資16年3個月15天,則以「16又12分之4」年(16.33年)計算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