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失能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於111年4月30日(含當日)前診斷失能,且已提出申請職災失能給付,或續領職災失能年金給付者,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詳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111年5月1日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失能給付」)。如尚未提出申請,且於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未逾5年請領時效者,得選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111年5月1日(含當日)後因職災診斷失能,則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詳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障>有加保勞工>失能給付」)。

  1. 一、給付標準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
    2. 最低保障 4,000 元。
      • 舉例1:張女士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保險年資20年又6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0+7/12 )× 1.55 %= 10 ,208 元。
  2. 二、眷屬補助
    1.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 50% 。
      • 舉例 2 :同前 例 1 ,張女士有眷屬 2 人。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0+7/12 )× 1.55 % × (1 + 25 %× 2) = 15,312 元。
    2. (二)、眷屬資格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
        • 年滿 45 歲,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2點之子女。
      2. 子女(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 6 個月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 (三)、眷屬補助停發;
      1. 配偶:再婚(離婚)或不符合前述資格條件。
      2. 子女:不符合前述資格條件。
      3. 入獄 服刑 、因案羈押或拘禁。
      4. 失蹤 。
      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19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