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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與核發原則

一、提出申請,按月發給

  1.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2. 年金給付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保險人應於次月底前發給。例如:被保險人於102年7月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本局應於102年8月底前將7月份的年金給付匯入申請人帳戶,並發給至其死亡當月止。(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保險人之日期為準。)
    注意事項: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申請當月最後一日者,應自「申請之次月」起,按月發給。例如︰被保險人於102年7月31日離職退保並於當日申請老年年金給付,其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即102年8月1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因此其於102年7月31日當日送件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與102年8月送件申請者相同,本局應於102年9月底前將8月份的年金給付匯入申請人帳戶,並發給至其死亡當月止。
  3. 年金給付係匯入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其帳戶在國外者,手續費用由本人負擔(手續費以國內各匯款金融機構收費標準為依據,並自得領取之給付金額中扣除)。

二、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之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

  1. 老年給付:符合勞保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者,得選擇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2. 失能給付: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選擇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3. 死亡給付:在加保期間死亡者,其遺屬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4. 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
    其遺屬得就遺屬年金給付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再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中,擇一請領。
  5. 離職退保時,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保條例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其遺屬除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三、不論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原有之勞保給付權益不受影響,符合請領資格之勞工或其遺屬可以在請領老年、失能或死亡給付時,選擇請領年金給付或一次給付,惟經本局核付後,即不得變更。

四、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勞保年金給付金額即隨同調整

為確保年金給付之實質購買力,自勞保年金施行之第2年起,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年金給付金額將隨同該成長率予以適時調整。(請詳參: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主計處統計專區>物價指數 >統計表-時間數列查詢/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其年增率)

五、三種年金給付僅能擇一請領

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之原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

六、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勞保條例第30條請求權時效規定之限制

七、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送本局查核。

 

最後更新日期: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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