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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7月26日「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1條文修正發布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所需費用,由保險人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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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7月26日勞保1字第1020140439號令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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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則102年7月份本局核定積欠工資墊償案計26件,墊償人數601人,墊償金額3,897萬3,679元。 下一則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7月26日勞保2字第102014045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201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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