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國民年金法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人,必須是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也沒有排除情形的人,才可以按月領取。
二、 因為國民年金法第37條有規範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查核機制,並規定被保險人於領取期間如有障礙程度減輕至不符合規定之情事,應停止發給年金給付。所以,若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領取人的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不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所列項目者,就必須每5年複檢工作能力,確定是否仍符合請領資格(即是否仍為無工作能力),才能夠審查是否繼續發給年金。
三、 國民年金保險自97年10月開辦迄今,已屆滿5年,因此,自102年10月起,勞保局將按月針對須複檢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領取人,寄發複檢工作能力通知函。當收到複檢通知函時,再帶著「複檢專用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到可以辦理身心障礙鑑定的醫療機構,由醫院開具評量表。複檢時,須先自行繳納費用,然後在完成複檢手續後填寫「複檢費用申請書」,連同醫院開立的收據「正本」,一併寄送勞保局申請複檢費用。在審核完畢後,勞保局會直接將複檢費用匯入被保險人申請給付時所指定的帳戶。
四、 若被保險人未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完成複檢工作能力,勞保局會先暫停發給年金,俟完成複檢後,若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且仍符合請領規定者,勞保局會恢復發給年金,並補發複檢期間暫停發給的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