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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之核發

  1. 一、一次給付︰經本局審查申請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規定應予發給者,給付款於核定後15日內匯入申請人所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2. 二、年金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本局會於次月底前匯入申請人所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本局之日期為準。)
    又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應以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申請當月最後一日,則自申請之「次月」起按月發給。
最後更新日期: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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