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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會、漁會應依規定檢送「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及設立勞保專戶。

一、 職業工會、漁會應於103年2月28日檢送「勞工保險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至勞保局備查。
二、 102年度有勞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之工會,應按月檢送。
三、 尚未設立勞保專戶之職業工會、漁會,應一併檢送勞保專戶存摺影本(含封面影本及最近3個月收支明細)。
四、 依據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補助要點第2點規定,職業工會及漁會應於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將上年度12月份及當年度6月份之「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送勞保局建檔備查。但前一年度有勞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者,應按月檢送。職業工會及漁會未依規定設立勞保專戶,或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檢送收繳明細表者,當年度尚未核撥之行政事務費暫停補助。但未於當年度終了前補送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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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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