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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24日勞保2字第1030140024號函示「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應否扣減加保前事故之局部失能程度」

有關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領取失能一次金,再因傷病致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年金給付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按月扣減已領取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完畢為止;未領取失能一次金者,應依同條例第53條第2項規定計算後之金額發給,以保障被保險人因終身無工作能力後之經濟生活。

上一則102年12月統計月報 下一則103年1月份本局核定積欠工資墊償案計23件,墊償人數147人,墊償金額942萬9,878元。
最後更新日期:20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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