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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3年12月27日起非會員農保被保險人須年滿65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15年,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始得不受「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有關同戶、農地面積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參加農保可分成二種,一為農會會員,另一為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簡稱非會員)。以「非會員」資格申請參加農保者,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審查。農民經戶籍所在地農會審查通過其加保資格,並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之規定者,始得參加農保。

參加農保,需有符合規定之農地(或租約)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依92年6月14日修正施行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耕農必須持本人、配偶或同戶滿1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面積平均每人0.1公頃以上;林地面積平均每人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佃農必須持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非向政府機關或農地銀行承租者,租約應經公證)。又據同條第2項規定,農地必須與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縣市或不同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才可以。

協助長期從事農作之非會員老年農民,繼續保有農保資格之措施

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為協助長期從事農業工作之非會員老年農民繼續保有農保資格,先於92年12月19日修正施行「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年滿65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8年』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其加保資格條件可不受第2條第1項第4款有關同戶、農地面積之限制;其持以加保之農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可不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惟參酌103年7月16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已將現行老農津貼之請領資格修正為須參加農保15年以上始得領取之規定,並考量農業資源之有效運用及為照顧真正對農業有長期貢獻之農民生活,嗣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12條,將農保資格保障對象之農保年資,配合予以調整為15年。據此,自103年12月27日(含)起非會員農保被保險人須『年滿65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15年』,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始得不受「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有關同戶、農地面積及使用地類別之限制。

另為保障在該辦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已加保者之既有權益,103年12月26日(含)前已年滿65歲以上且累計加保年資滿8年之非會員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並符合修正前第12條第1項規定之條件者,仍得繼續加保。

上一則「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下一則在103年12月26日(含)以前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而喪失農保資格者,欲回復農保加保,請儘速檢具相關文件向投保農會申請。
最後更新日期: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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